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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地方AMC视角解读《金融稳定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2.05.24

    2022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的发布迅速引起了金融界的关注。广西广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地方AMC高度重视《草案》的内容,为了对《草案》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给地方AMC带来的影响有更全方位的理解,组织公司全体风控法务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现归纳形成有关解读意见如下:

    一、《草案》的立法背景

    近三十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的出台和不断修订,金融领域内各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日趋完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已初现雏形。但由于目前国内市场采取分业经营、分类监管的架构,现有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能够跨行业、跨部门的上位法进行统筹设计,使得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难以有效衔接,从而削弱了监管的有效性。

     

    在国际金融论坛2022春季会议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文红认为,相比国内《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各行业既有的法律,《草案》聚焦了当前金融体系的痛点问题,以及我国整个金融业法律框架中的薄弱环节。因而有必要专门制定《草案》,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总体安排,对金融行业内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衔接,最终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

    二、《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草案》的立法目的以及金融稳定目标作出了说明,对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地方政府、保障基金的职责做出了概括规定。通过明确上述政府机构间职责与合作的方式,对当前现有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优化。

     

    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从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及处置三个阶段,对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具体应对措施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构建完整的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的制度安排,以实现“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处置措施,落实处置资源”的立法目的。

     

    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各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的问责机制和附则。

    三、《草案》对地方AMC的影响

    根据《草案》第47条规定“【适用范围】…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参照适用本法对金融机构的规定”,地方AMC作为地方金融组织,需参考适用《草案》的规定,具体影响如下:

    (一)

    对地方AMC内部治理的影响

    《草案》第二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分别就风险防范主体责任、股东和实控人准入、股东和实控人禁止行为、股息红利分配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进行规定。上述规定对于地方AMC内部治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公司内部治理及制度建设方面,首先地方AMC应对现行的公司制度架构进行梳理,按《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完善,防止因公司治理引发金融风险。其次,要对公司人事、财务、业务及合规风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进行自审及调整,确保公司运营架构体现合法性要求。最后,地方AMC内部应当依据《草案》完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形成定期向监管等部门报送信息机制;同时制定风险恢复与处置计划并报备监管部门,以明确重大风险发生时地方AMC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有序处置的方案,将风险影响降至最低。

     

    2.在公司股东准入、行为禁止及股息分配方面,首先地方AMC应对当前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本实力、财务状况以及诚信记录等内容进行实时关注,对于非金融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当要求其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清晰的股权架构以及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本实力、财务状况及诚信情况恶化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应及时告知公司管理层及其他股东,以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其次,在变更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同样应当对新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本实力、财务状况等内容进行核查。再次,地方AMC应当督促公司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定期向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披露真实财务数据。最后,对于股东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并报备监管机构;地方AMC向股东分配股息应当在维护债权人、其他利益主体的基础上进行,并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并报备监管机构。

    (二)

    对地方AMC业务开展的影响

    《草案》对地方AMC业务开展的影响主要集中在第三章至第四章,第三章至第四章的规定中反复出现类似“清收处置资产”“市场化方式”“市场化资金”等表述,例如第二十条第二款“协调组织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和实施债务重组”的规定,再如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金融机构并购重组”的规定。实质上这些规定都传递了国家希望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化解及处置机制的信号。因此,地方AMC可从引入市场资本盘活资产、债务重组、并购、资产转让、参与设立特殊目的载体承接资产、债转股、托管及破产重整等方面作为切入点,积极参与金融风险化解及处置。

     

    地方AMC作为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以不良资产处置为主营业务的公司,肩负着服务实体经济、优化金融生态、助力金融市场发展的重任。地方AMC可以立足本省/自治区/市,背靠地方平台,并将深耕地方金融市场作为发展的第一要务。地方AMC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地方金融风险信息,及时为地方金融风险的化解及处置提供市场化资源,实现利用市场资金盘活地方不良资产的目标。同时地方AMC可以利用自有专业创新型人才队伍,发挥各种创新前沿的不良资产处置及管理手段的优势,为地方金融机构化解、处置风险提供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和工具,搭建多方合作平台,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助力地方金融环境回归稳定。

     

    地方AMC作为地方金融组织,不仅应当贯彻落实《草案》中对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相关规定,更应当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到金融风险化解、处置的过程之中,在拓展自身业务和壮大专业化队伍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稳定器”和实体经济“助推器”的重要作用。